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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公共图书馆条例》,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五项基本服务;不得将公共图书馆的设施设备场地用于与其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
公共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分馆或者基层服务点的每周开放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社会公众阅读需求。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在学校寒暑假期间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便利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基本服务:文献信息的查询、借阅;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等;饮用水、充电、无线网络接入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少年儿童阅览区域,根据少年儿童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开展面向少年儿童的阅读指导和社会教育活动,并为学校开展有关课外社会教育活动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阅读创造条件,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文献信息、无障碍设施设备和便利服务等。有条件的场馆可以设置盲文阅览室和残疾人阅览专区。
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流动图书车、流动借阅点、自助终端等方式,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结合读者需求,开展文化创意、艺术展览、数字阅读等特色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依托国家数字服务网络,建立数字阅读资源库,丰富数字资源,运用“互联网+阅读”新模式向读者提供远程查询、阅读、推送等现代信息服务。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田玥
责任编辑:王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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